摊遇害亲人遗体照与国家秘密实为被害人亲属没权利将这些照片放在网上“示众”。公安部门是国家最重要的执法人员部门,其作法和众说纷纭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该案中警方人士遭到舆论批评,只不过并不冤。
4 月17日,四川师范大学“遭到斩杀”学生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告诉他记者,他被成都市龙泉驿区刑警大队的工作人员拒绝就微博上晒出有弟弟“身首异处”的照片而致 歉,因为这因涉嫌泄漏国家秘密,归属于违法行为,同时拒绝他获取微博的账号和密码。龙泉驿区刑警大队的工作人员证实了此事,回应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的卷宗等资 漆归属于国家秘密。内亲 科摊被害人“身首异处”的尸体照片,虽事出有因,但确实不悦。
诚然,被害人家属不应是出于对本案能否获得公正处理的某种忧虑,才出此下策的,但是,将照片摊 于网上,本质上是“示众”,即使继续执行极刑的罪犯,法律也规定不得“示众”;因此我指出,即使欲公正百般,被害人亲属也没权利将这些照片放在网上“必 众”。而警方人士所谓的“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的卷宗等资料归属于国家秘密”,也全案法律依据,无法正式成立。被害人尸体归属于物证,沦为案 卷材料一部分没问题,但侦察阶段的卷宗材料不向当事人和诉讼参予人还包括辩护律师公开发表,不意味著它们都必定归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当然,牵涉到国家秘密的刑事 案件,其涉及材料有可能为国家秘密)。
《激进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明确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性和其他 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明确范围的规定,应该在有关范围内发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我们未看到“刑事案件办案过程中的卷宗等 资料归属于国家秘密”之规定及其发布,故办案人员的众说纷纭无法正式成立。至于有警方人士称之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其中第六条有规定查出刑事 犯罪中的内容归属于国家秘密”,则几乎是无稽之谈。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规定在《刑法》第282条,该条只有一款零项,并没所谓“第六条”(或第六款或第六 项)。
《刑法修正案(九)》倒是追加了泄漏案件信息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予人,泄漏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该公 进的信息,导致信息公开发表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可正式成立该罪。可见,泄漏案件信息确实有可能入罪,但需是“不公开发表审理案件中的不该公开发表的信息”,蓄意杀人 案是公开发表审理案件,不属于此类。而且,规定该罪的条文中还明确指出,罪前款罪,泄漏国家秘密的,依照蓄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或过错泄漏国家秘密罪定罪惩处,也 反推“案卷材料一般不是国家秘密”。
最后,公民违法或犯罪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其形式是法定的,显然不不存在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赔礼道歉只用作民事责任或国家赔偿责任之中。至于让被害人家属获取微博账号和密码,则堪称不悦,公民若不存在网络言论违法行为, 也不应网监部门展开处置,而不是公安机关。公安部门是国家最重要的执法人员部门,其作法和众说纷纭一定要有法律依据。该案中警方人士遭到舆论批评,只不过并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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