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警方的双重标准:敲锣送来表彰锦旗无责四川绵阳市三台县百顷镇人冯勇军因给政府部门送来“不作为”锦旗,被当地警方以因涉嫌非法集会、示威的罪名刑拘。曾多次,冯勇军敲锣打鼓给三台县政府部门送来表彰锦旗,一路畅通无阻,也无人给他定罪。三台警方的双重标准令人惊叹! 《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办集会、集会、示威,并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未予许可,或者并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展开,又不肯遵从退出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不道德”,则包含非法集会、集会、示威罪。
参予送来“不作为”锦旗的九名村民的不道德否超过非法集会、集会、示威罪的标准。从主观目的分析,他们送来锦旗,是因村里水库污染问题沿袭多年,虽环保局在村民的体现下多次发布命令排查通报,但是村民指出没超过效果。
所以,村民也许意味着是想要传达对涉及部门的不作为反感或者基于公益目的,其最后目的也是为了之后前进环境污染的解决问题工程进度。当然,最后以依法求证的证据事实才能确认。同时,从客观不道德上分析,这九个人的不道德也不一定称得上上非法集会、示威。
送来锦旗的人数仅有九人,其中一人为冯某的父亲,其余七人均为年龄较小的村民,而且系由颇受污染其害的村民。按当事人及图片、视频体现,送来锦旗的九人似既没排列成一排切断人行道通行,也没沿途不时敲锣打鼓高呼口号,他们只是抬着锦旗默默地回头。按照法律规定,包含本罪,不仅是予以批准后,还应该同时具备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不道德。那么问题来了,九人否包含人数众多,否超过了游行示威的规模拒绝,其客观不道德否超过不足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这些都有一点猜测。
司法实践中确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导致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恐慌,如果本案最后以本罪定罪量刑,司法机关有适当收集显然充份的证据。另外本案中牵涉到到刑法的公平性问题。新华新闻报道称之为,冯勇军在2007和2014年都给县里涉及部门送来过表彰的锦旗,有视频证实冯勇军当时的队伍一路敲锣打鼓,沿途没有人管理,有关部门也笑纳了锦旗。
然而,这一次冯勇军等人的不道德从原本对行政机关工作的接纳改向了不失望,若按警方此次的标准,之前送来锦旗表彰的不道德也因涉嫌包含非法游行示威罪,公安机关当初否展开立案行政处分,如果没,否因涉嫌渎职? 类似于的“集会”不道德身边比比皆是,如我们在媒体报道的某些县官卸任时,成百上千名群众所谓的”自发性的组织”送别,其不道德及规模相比之下多达了本案的人数和规模,从刑法限于的公平性来讲,如果这九个人的不道德构成犯罪,那么那些“送别”的不道德否都应该作为犯罪处置,这是有一点深思的问题。国家公权力机关应该对民众传达对政府反感的不道德有一定的宽容度和容忍度,而不是以致于运用刑法行政处分传达反感表达意见的民众,这样不会有刑法限于得失当之斥,而且,还有谁还不敢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传达抨击?更加不应谨防用口袋罪朝传达反感意见的人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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