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能否因被诈骗所遭到的经济损失自行驳回民事诉讼 2009年6月13日陈新平因犯诈骗罪被我院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陈新平已服刑届满获释。赵喜善以骗的钱陈新平不给为由,意欲驳回民事诉讼。
经辩论,有两种意见。2009年6月13日陈新平因犯诈骗罪被我院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陈新平已服刑届满获释。
赵喜善以骗的钱陈新平不给为由,意欲驳回民事诉讼。经辩论,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指出应该法院。
理由是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全称“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理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到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不予受贿或者责令退赔。被受贿、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受贿或者退赔仍无法填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自行驳回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法院。
” 另一种意见指出无法法院,理由是:一要防止出现一事二处罚、反复评价现象。根据“规定”第五条关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理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到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不予受贿或者责令退赔。被受贿、退赔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也就是说,如果无法受贿赃款赃物或被告人无法退赔,则在量刑上一般无法对被告人贬斥惩处。
在被告人拒绝接受从宽惩处之后,又令其其分担民事责任,对同一事件有反复评价之斥。况且此类案件被告一般经济上较为艰难,在无法受贿、退赔的情况下,再行裁决被告赔偿金没什么实际意义,而且这样一来唯有被告入狱后再行赚交还,则其无出头之日,既有利其改建,也有利其重回社会的生活。二是受贿、退赔与民事赔偿金是二个有所不同的概念,主体不是公平关系;刑事是公法范畴,民事是私法范畴。
特别是在是对审理案件而言,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是不容许当事人之间展开妥协的,因此我们无法拒绝同一个案件既要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置,又要作为民事纠纷来解决问题;而“规定”第五条的说明才是是罪了这样一个错误。同时,自行驳回民事诉讼而不是必要受贿或退赔也不会牵涉到并有可能伤害共计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合乎刑法罪责轻视的原则。三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推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机构负责管理继续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决、裁决、调解书,民事制裁要求、缴纳令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决、调解书。
绝非,受贿、退赔未列为法院执行机构继续执行对象的范围。回应如果可以自行驳回民事诉讼,则实质上是变相将赃物的受贿与退赔问题通过诉讼途径转至继续执行部门继续执行,违背司法解释本意,也不会减少执行机构原本早已十分沈重的开销,且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其社会效果很差。另外,从技术操作者层面上看,如何证明其是“经过受贿或者退赔仍无法填补损失”问题也缺少规范性的规定,实践中也无法操作者。四是现行民事案由对此类纠纷也没规定明确案由,对此类纠纷如何定性也无法可依。
即使按照“规定”第五条法院此类案件也无法过分不断扩大了因刑事犯罪导致损失而分开驳回民事诉讼的范围。“规定”第五条所述的是“可以”法院而非“应该”法院。
从法律语言的看作,“应该”具备强制性,一般解读为必需这么做到,而“可以”则具备非常的灵活性,可以这么做到也可以不这么做到,要根据明确案情来要求。如法院此类案件必需获取经公安、检察等侦察机关受贿无果的证明。按照法律规定,侦察机关负起受贿赃款、赃物的义务。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扣除的一切财物,应该不予受贿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及时归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该不予充公。充公的财物和罚金,不准上缴国库,不得侵吞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扣除的一切财物,应该不予受贿或者责令退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及时归还。”此外,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留、失效款物工作规定》第三条都明确规定了两机关对犯罪分子违法扣除应该依法不予受贿。而且公安、检察具备侦查权,其追赃手段更加有效地;再行特侦察办案阶段由于距离犯罪实行的时间比较较短,因此追赃条件更加不利。
否则时过境迁,越往后因损毁、灭失、移往或挥霍无度等不会使得追赃越往后就越艰难;而且如果前期追赃不力,将应该由侦察机关分担的追赃任务交予到法院,因法院没侦察手段,将无法展开有效地追赃。因此必需特别强调侦察阶段必需充分运用查禁、扣留、失效等有效地侦察手段展开追赃。
只有经过全力追赃无果后才可以自行控告,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必需获取有经求证找到被告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证明。
也就是说在经过公安、检察阶段使用侦察方法依然没全部只得而在审判阶段又找到可可供受贿的赃物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可以依据最高院的“规定”向人民法院驳回民事诉讼。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如果并没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控告,则不会导致空判,构成所谓的“白条”,劳民伤财,而当事人为此还要递诉讼费,导致当事人更大的经济负担;二是如果不特容许,则必定不会有大量的此类案件转入民事诉讼,使原本早已案多人较少对立十分引人注目的审判与继续执行工作堪称雪上加霜;三是如果坚称是无法继续执行而转入诉讼程序科失当之诉,唯一的起到无非是把社会对立转嫁到法院,而法院并没办法可以解决问题这个问题,最后必定造成法院的权威损毁。同时指出,2000年最高法院法释第四十七号第五条二款的规定并不合乎法律精神,也不合乎现实情况,予以废止。
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显然不存在许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失得到理应的赔偿金,其中一些被害人堪称陷于人财两空、濒临绝境的境地。有些被害人也因此信访大大,甚至于自杀者也有之。这很大地伤害了司法的形象及国家的形象,也是对人权的不认同。
虽然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相符法律精神违背司法实际,应该不予中止,但对这个问题也必需有个解决问题的决心。笔者指出,其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应该创建刑事被害人的补偿制度。融合明确案件给受害人必要补偿。
诈骗罪无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而遭到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到物质损失的,可以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到精神损失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未予法院。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理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到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不予受贿或者责令退赔。
被受贿、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刑事案件分开驳回民事诉讼否仅有赔偿金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说明(以下全称刑诉法说明)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展开调停,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做出裁决、裁决。
而对于刑事诉讼中没驳回附带民事诉讼的,刑诉法说明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并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自行驳回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展开调停,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做出裁决。也就是说,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破坏而遭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并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有权自行驳回民事诉讼;被害人丧生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并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有权自行驳回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中自行驳回民事诉讼的,从程序上谈是民事诉讼,从来源是谈是源于刑事诉讼,那么究竟不应依据什么不尽相同做出裁决呢?从程序上毫无疑问不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实体上赔偿金范围上是依据民事法律的涉及规定还是依据刑诉的涉及规定呢?根据刑诉法说明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做出裁决,应该根据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物质损失,融合案件具体情况,确认被告人应该赔偿金的数额。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应该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化疗和康复缴纳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增加的收益,导致被害人残疾的,还应该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导致被害人丧生的,还应该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十六条,侵犯他人导致人身伤害的,应该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化疗和康复开支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增加的收益,导致残疾的,还应该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导致丧生的,还应该赔偿金债丧葬费和丧生赔偿金。通过较为可以显现出,依据《刑诉法》说明人身伤害的赔偿金范围不还包括残疾赔偿金、丧生赔偿金;而依据《侵权行为责任法》赔偿金范围则还包括残疾赔偿金、丧生赔偿金,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身损害赔偿中自行驳回民事诉讼的,究竟不应依据何法条不尽相同做出裁决呢?据《刑诉法》说明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有数的规定以外,限于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此法条可以显现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优先用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司法解释的有数规定,再行再加《刑诉法说明》施行晚于《侵权行为责任法》,其中的涉及民事诉讼方面的内容是新法;相对于《侵权行为责任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规定是特别法,以新法高于旧法、特别法高于普通法的原则,从实体上裁决赔偿金范围不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涉及规定,限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即“《刑诉法说明》第一百六十四条,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并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自行驳回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展开调停,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做出裁决”的规定,不应不还包括残疾赔偿金、丧生赔偿金。此“二金”不应在调停范围内,而不是裁决的硬性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依据《刑诉法说明》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四款,驾驶员机动车致人死伤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认赔偿金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死伤”,是指机动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侵犯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再次发生人身权益所导致的伤害,还包括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伤害。所以驾驶员机动车致人死伤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金责任不应还包括残疾赔偿金、丧生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依据《刑诉法说明》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金问题达成协议调停、妥协协议的,赔偿金范围不不受第二、三款规定的容许。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停、当事人妥协的审理案件、民事诉讼调停中,在调停、妥协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可以遵循《侵权行为责任法》的规定,还包括失明赔偿金、丧生赔偿金,把此“二金”划入调停的范畴,起着当事人协议书、妥协、退回民事诉讼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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