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置问题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必须缴纳各种税费。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交纳。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必须牵涉到的税费较多,参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置》。明确如下: (一)内资企业出让股权牵涉到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扣除,将牵涉到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涉及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还包括出让股票或股份)交易中,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0)118号,废除)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股权转让人不应共享的被投资方总计并未分配利润或总计盈余公积金不应证实为股权转让扣除,不得证实为股息性质的扣除。(2)企业展开整肃或出让全资子公司以及股权95%以上的企业时,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改组升格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的通报》(国税发(1998)97号,废除)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投资方不应共享的被投资方总计并未分配利润和总计盈余公积不应证实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扣除。
为防止对税后利润反复征收,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出来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扣除时,容许从出让收益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扣除。(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必须具体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萃取减值、跌价或坏帐打算的资产,如果有关打算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扣除,出让处理有关资产而冲销的涉及打算不应容许不作忽略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整肃或出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整肃或被出让企业不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扣除的坏帐打算等各项资产减值打算的数额,适当调减应纳税扣除,减少并未分配利润,出让人(或投资方)按拥有的权益份额证实为股息性质的扣除。企业股权投资出让扣除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置 (4)企业股权投资出让扣除或损失是指企业因交还、出让或整肃处理股权投资的收益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出让扣除不应划归企业的应纳税扣除,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交还、出让或整肃处理股权投资而再次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减,但每一纳税年度扣减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多达当年构建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出让扣除,多达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减。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大股东,与拒绝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联合分担投资风险的不道德,不征税营业税。(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税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忍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再次发生移往,不征契税;在注册资本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大股东或作为出资投放企业的,征税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收问题 股权转让不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地的企业再次发生的股权转让,对出让不道德不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地的企业再次发生的股权转让,回应出让不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明确问题的说明和规定的通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继续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报》(国税发118号,废除)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出让扣除或损失是指企业因交还、出让或整肃处理股权投资的收益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企业股权投资出让扣除不应划归企业的应纳税扣除,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缴纳额,如果多达被投资企业的总计并未分配利润和总计盈余公积金而高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作投资重复使用,不应冲减投资成本;多达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作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扣除,不应划归企业的应纳税扣除,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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