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必须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之后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费,缩短了工作时间,减少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获得合理的报酬。
在实际的工作中,“加班费”的概念又分多种,有用人单位拒绝的加班费、劳动者自己因为工作未完成主动加班费、或者是劳动者因为私人原因延后上班,并不是所有的加班费都是合乎上述应当给与“加班费”的范围之内的。那么,在实务操作者中应该如何根据“加班费”的性质展开区分,辨别用人单位否必须保险费加班费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2009年8月,贾某受聘到某餐馆人力资源部门工作。
此前,该餐馆曾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员工考勤管理规定》展开了改动和完备。贾某进职后,该餐馆首先将该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转交贾某签阅、自学,并再行对贾某的自学成果展开了笔试。贾某通过了考试,且并未对规定驳回。
半年多来,贾某对工作应付自如,从不必加班费工作。自2010年3月起,贾某上班常常延时刷卡,但并未向餐馆要过加班费工资。2010年10月10日,贾某向餐馆明确提出请辞,并拒绝保险费加班费遭拒。
于是,贾某拿着利用工作之之后打印机的考勤记录单申请人劳动仲裁:催促判决餐馆保险费加班费1.5万元。餐馆坚称,贾某延时刷卡,并非因为工作原因,而是在学好司法考试内容,这并非单位决定,因此不不应视作加班费。
另外,餐馆的《员工考勤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如工作必须加班费的,员工应该用于书面加班费审核单(员工、单位各一份)申请人,经主要领导批准后递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计算出来加班费的依据,否则不视作加班费。如时逢类似情况无法提早申请人的,必需在加班费3天内手续申请,否则不视作加班费。”庭审中,贾某没能索取加班费审核单。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综合分析案件后,上诉了贾某的仲裁催促。【小编评析】 近些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强化管理,坦率下班纪律,增加人力成本,大都广泛使用科技手段记录考勤,刷卡考勤即是其中之一。再次发生劳动争议后,很多员工根据《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6条规定,拒绝用人单位必需获取刷卡记录沦为其主张加班费的“ 杀手锏”。
但刷卡记录中有延时刷卡记录不存在,劳动者否就一定需要获得加班费呢? 上班延时刷卡的原因很多,总结一起大体可分成三种情形:一是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加班费后刷卡。二是劳动者强迫加班费后刷卡。三是劳动者在单位处置个人事宜后刷卡。对于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应缴纳劳动者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决定加班费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缴纳加班费。”用人单位“决定”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因此主张加班费的,仲裁机构一定会反对。对于第二种情形,应视情况而以定。
若劳动者强迫加班费后获得了单位的接纳,如缴纳了一定数额的加班费,手续了加班费审核申请等后,因缴纳加班费数额再次发生争议,仲裁机构不应将劳动者强迫加班费视作用人单位表示同意“决定”的加班费,不应按国家规定计算出来加班费。反之,若劳动者强迫加班费后得到用人单位的接纳,其拒绝用人单位缴纳加班费因不合乎法定缴纳加班费的条件而无法获得反对。但劳动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加班费,即使用人单位未予追授,也不应按加班费不予处置。对于第三种情形,由于劳动者在单位处置的是个人事宜,并非之后工作或工作的延时,不合乎加班费的核心要件,故劳动者所持刷卡记录主张加班费的,会获得仲裁机构反对。
那么,劳动者因延时刷卡上班主张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又当如何分配呢?我们在这里指出,不应由劳动者就延时刷卡的原因展开原告。如获取加班费通报、工资条(放部分加班费)、加班费审核单、证人证言、所在部门全体人员或大多数人都加班费的证据等,以证明劳动者延时刷卡是由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或决定的加班费所致;获取再次发生威胁到劳动者生命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性的自然灾害、事故等必须应急处置的证据,以证明劳动者延时刷卡是由于参与抢险救灾等所致;获取限定版交工(货)日期通知单或减少劳动定额的证据等,以证明劳动者延时刷卡是由于用人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加班费所致。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控加班费事实不存在及其原因的证据,用人单位不获取的,由用人单位分担有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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