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环保局通过其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撤离“黑名单”的通报》,拒绝所有环境违法企业在递交撤离“黑名单”申请人前,必需再行在当地媒体上发布所在企业的环境污染管理排查情况。否则,不准未予批准后解散环保“黑名单”。《通报》具体,凡是转入该省环保“黑名单”的环境违法企业,必需严苛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实施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报》的拒绝,展开公安部门和排查。
只有公安部门和排查做到的,才能向发布命令“黑名单”的环保部门递交撤离申请人和排查实施情况报告,并附涉及证明材料。这些材料还包括:惩处缴款收据;在省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发布整改措施及实施情况的报纸或音像资料;污染管理设施改建完备的技术方案和竣工验收意见;拆毁偷走污水处理水暗道或拆毁违背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照片或音像资料等。
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后,需在20个工作日内,的组织有关人员展开现场核查。经核查正确性后,月向企业发文撤离“黑名单”,以必要的方式向新闻媒体发布,并通报有关部门。据介绍,该省环保局自2006年6月开始在全省实行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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